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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850年﹐馬克思在《新萊茵報》發表評論﹐批駁英國作家托馬斯‧卡萊爾“不管我們怎樣設想普遍民主﹐它是我們這個時代必不可免的事實”的觀點時說﹕“民主是什麼呢﹖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意義﹐否則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問題在於確定民主的真正意義。如果這一點我們做到了﹐我們就能對付民主﹐否則我們就會倒霉。” 這充分說明﹐研究﹑弄懂民主問題並區分各種不同性質的民主﹐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
1917年﹐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明確指出﹕“民主是國家形式﹐是國家形態的一種。” 我認為﹐這一定義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民主是國家形式﹐是指民主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民主是國家形態的一種﹐是指民主在實質內容上是在一定的階級和有階級的社會裡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一部分居民對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統的使用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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