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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意義上講﹐當代世界不存在絕對的土地私有產權。權屬是為了使用﹐干預使用就是干預權屬。全世界的政府﹐包括我們的近鄰日本政府﹐都干預土地使用﹐一直干預到每塊土地的具體用途。越南政府搞了耕地和房基地的私有化﹐結果很糟糕。若非越南政府維持了對土地用途的嚴厲干預﹐後果不堪設想﹐越南會變成菲律賓﹑印度和拉美。平原遼闊﹑人口稀少的美國都嚴格干預耕地使用。我的一個美國友人是加州頭號房地產商﹐他在加州海岸中部最昂貴的地區買下了上百平方公里的山地。但加州行政當局批准這單交易的條件是禁止砍掉山中的任何一棵樹﹐否則交易作廢。正因為如此規定﹐這塊地並不很“值錢”﹐只起到禁止閑人進入﹐保護原生環境的目的。私人間的土地交易憑什麼要政府批准﹖因為美國土地從來就不是什麼“完全私有”﹐正如英國土地也不是私有的。英國政府憑藉出讓999年的土地使用權合約來干預每塊土地的具體用途﹐私自改變用途就收回了。若我租用香港中銀大廈某樓層30年﹐似與擁有30年產權並無區別﹐因為大廈業主也只有60年的土地使用權。可我的租用合約是“辦公”﹐若用於辦“講習班”就會因違反合約而被剝奪租約﹐或導致另談租用價格。同樣﹐大廈業主若容許大廈出現“居民”﹐大廈的土地租約會被政府廢除。香港和新加坡被美國某權威機構連年評為世界上“最自由”的兩個經濟體﹐世界排名第一﹑第二﹐但那裡的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私有與“經濟自由”毫無關係。中國自古就有很多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土地集中的限制。唐代的“府兵制”就基於政府臨時分配土地使用權﹔宋代宗祠“集體”擁有幾乎三分之一的耕地﹔我國還有賣地者在有生之年可向買地者“找補”若干次的“習慣法”。換言之﹐世界史上從來就沒存在過土地“清晰的”私人權屬。所謂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晰”和“所有者缺位”的說法是自造的貌似“學術”的概念﹐目的是拆毀我國農村耕地的集體所有制﹐為資本下鄉集中土地的狂歡盛宴鳴鑼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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