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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建國初期﹐我國預算外資金主要是為數較少的稅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費收入。1953年﹐預算外資金只有8.91億元﹐相當於預算內收入的4.2%。改革開放前的1978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為347億元﹐相當於預算內收入的30.6%。在所有制改造完成後﹐所有公有制企業的利潤基本都上繳財政﹐是財政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社會主義所有制改造完成後至國有企業實行利改稅以前﹐政府財政收入在1956~1983年期間﹐50%左右來源於非稅收入﹐其中大部分是國營企業的上繳利潤。
在此期間政府部門也有一些行政收費。如交通管理部門收的養路費﹑航運管理費等。安徽六安史誌記載﹕養路費徵收﹐始於民國28年。初由稅捐稽徵處代徵﹐後由交通監理部門徵收。1950年7月﹐根據國家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路費徵收暫行辦法》﹐改由公路管理部門徵收。1953年﹐專業營運汽車按營運收入總額6%計徵﹐以後不斷上調﹐1966年徵費率增加到12%﹐1985年徵費率為15%。另據四川金堂縣誌記載﹐改革開放前﹐交通部門收取的費用有﹕養路費和養河費。養路費﹕1958年的標準﹐人力車每月1元﹐人畜力車每月1.5元﹐人力板車2.5元﹐人畜力板車3元。由群眾運輸管理站徵收﹐按月上交專署交通局。1973年起﹐拖拉機及小型柴油三輪車養路費的徵收﹐由交通管理所辦理。養河費﹕1954年﹐開始統一以人民幣計徵。執行省人民政府《內河養河費徵收辦法》﹕營業性船舶按營業額3.5%徵收﹐1960年營業性船舶調至5%﹐1966年調至6%﹔航管站所收養河費﹐全站上交省交通廳內河管理局﹐所需經費由省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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