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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關於世界各國的民法立法﹐我在前面幾篇文章裡介紹了法國﹑德國以及日本等國的立法情況﹐這都是“大陸法系”民法方面的情況。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其立法當然不限於民法。一個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依大的分類﹐有“憲政”﹑“刑治”和“民商”三個大的類別﹔具體地說﹐包括“憲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六部法律。
“大陸法系”這六部法律﹐都採取成文法典的形式﹔政府和法學工作者為了人們查閱方便﹐把這六部法律合訂在一起﹐稱為《六法全書》。所以﹐一般也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稱為“六法體系”﹔因為所謂“六法”﹐大體上包括了一個國家近代以來的基本法律制度。
國家法律﹐依古代羅馬法延續至今的分類﹐又分為“公法”和“私法”﹕
一般把“民商”一類的“民法”和“商法”﹐列為“私法”﹐因為其所規範的﹐主要是作為公民的私人領域的事務﹔
而把“憲政”和“刑治”方面的“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列為“公法”﹔依現代的分類﹐“民事訴訟法”如今也列為“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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