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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反对派若干人士不被获准参与现届立法会3月11日补选,招致反对派及其坚定支持者的强烈不满,这是毫不出奇的。需要澄清的,是他们所提出的似是而非的观点。这些观点对于一部分在政治上持中间态度的香港居民有影响,澄清这些观点,既是按照《基本法》组织3月11日补选的应有之举,也是改变香港政治生态不可或缺的。
第一个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反对派及其坚定支持者称,依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选举中拥有被选举权,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应该因为其政治倾向而丧失竞选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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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一观点“似是而非”,是它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七条,却未必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参选”立法会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是根据这一规定,主张“本土自决”和“港独”的政治团体的领袖人物不得参与3月11日补选。
第二个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反对派及其坚定支持者称,选举主任没有权力决定某人不具备参与立法会补选资格。
这一观点的错误是无视选举主任需要相应程序来履行其职责,其职责是必须确保立法会正式候选人符合《基本法》规定。宣扬“本土自决”和“港独”的政治团体和人物,是非法“占中”运动的产物。选举主任审核参选者是否主张“本土自决”和“港独”,是因应香港政治形势演变的应有之举。
同一政治团体两名领袖人物,一人在2016年9月现届立法会选举时不仅获准参选而且当选,另一人则未获准参加3月11日补选。不是选举主任“僭建”了权力,是选举主任在实践中学会严格履行权责。
第三个需要澄清的是反对派及其坚定支持者的基本观点——指责特区政府“以政治凌驾法律,违反香港整个法律秩序”。
破坏香港整个法律秩序的始作俑者,是非法“占中”运动发起人和重要参与者。他们以“公民抗命”为幌子,破坏香港整个法律秩序,把它们所追求的政治凌驾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
客观而言,“一国两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家主体关系做政治安排,这一基本方针从形成时起,就既是政治的也是法律的,政治与法律交融、始终贯穿“一国两制”实践,并且,随同“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在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两方面都有新变化。
问题关键,是这两种形式如何结合,是否与时俱进。根本准则,是“一国两制”的宗旨亦即初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同时,需要把握稳定、变革和发展之间的平衡。
目前,由于“一国两制”刚开始由经济讲“一国”政治强调“两制”,向“一国”是“两制”之根本的阶段转变,两大对抗政治阵营之间的较量更加激烈,各阵营内部的分歧、分化更加严重,尤其反对派既增加了本土激进分离势力也呈现空前分化甚至分裂。政治形势错综复杂,使特区政府和建制派在把握稳定、变革和发展之间的平衡时面对不容低估的困难。
在决定一名被司法机关取消现届立法会议员资格者取得参与3月11日补选资格时,法律观点和政治观点就产生了分歧。从法律观点看,禁止某人参与补选的理由不够充足。从政治观点看,允许某人参与补选会引发其他被司法机关取消现届立法会议员资格者,积极参与下一轮补选,可能形成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反攻”。特区政府和建制派需要准备应对政治形势演变。
香港本地相关法律需要修订以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其中,关于“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应当规定为“不得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内重新安排宣言”。否则,不利于推动香港政治生态向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方向和目标转变。
从政治现实看,一名当选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首次大会上宣誓时,“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为“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他(她)是很难在短短几个月后的补选中改变其“拒绝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场和态度的。
另一方面,需要政治经济民生三管齐下,综合解决香港政治经济民生深层次矛盾。既要尽力打现届立法会补选仗,更要引导社会各界聚焦经济转型,尽早重建香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模式,为标本兼治深层次结构性民生问题打造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大公报》2018年2月9日A12“评论”发表时把标题改为《守护“一国两制”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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