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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国两制”的基本准则

作者: 周八駿 【2018-1-4】 衡量“一国两制”的基本准则是《基本法》,符合《基本法》的言行,就符合“一国两制”;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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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駿,光大集團高級研究員、香港資深評論員,發表關於中國改革開放和香港問題的著作七部、評論逾千篇。

關於本作品
概述

【2018-1-4】
衡量“一国两制”的基本准则是《基本法》,符合《基本法》的言行,就符合“一国两制”;符合“一国两制”的言行,也能从《基本法》中找到根据。这样的准则,完全适合“一国两制”的第一个阶段(“井水不犯河水”)和基本适合第二个阶段(经济讲“一国”政治仍强调“两制”差异)。
2007年深圳湾口岸实施“一地两检”,意味着香港与内地经济一体化深入,“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实践“一国两制”和贯彻《基本法》需要与时俱进。
10年后,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意味着“一国两制”进入第三阶段(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践“一国两制”和贯彻《基本法》将面对更多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与时俱进。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为新阶段实践“一国两制”和贯彻《基本法》如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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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12月27日下午记者会上称,以《基本法》第二十条作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根据“没有错”,但是,仅这一条不足够。作为实践“一国两制”和贯彻《基本法》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西九龙站实施“一国两制”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
就香港而言,出租西九龙站有限面积予内地有关部门设立内地口岸区固然须经中央批准,从《基本法》第七条和第二十条找到法律根据。就内地有关部门而言,承租西九龙站有限面积设立内地口岸区亦须经中央批准,并须符合内地法律。中央同时批准内地和香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则是行使宪制权力,符合国家宪法也符合特区基本法。
第二,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宗旨,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参与建造广深港高铁并与内地合作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为了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深化香港与内地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这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应有之举,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明确指出,内地派驻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不同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但是,香港法律界若干人士依旧执着于《基本法》第十八条的字面。即使暂且撇开他们的政治动机,他们至少是在客观上阻挠香港经济发展。
第三,必须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说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都强调一点——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国两制”保留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精髓。
“拒中抗共”分子炮制一个“天方夜谭”——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法的内地人员随时可能也可以走出内地口岸区向香港居民行使内地法律。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明确规定,内地派驻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不得在内地口岸区之外执法。
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在解释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时一再指出,香港一些居民如有疑虑完全可以不乘高铁、改从其他口岸出入内地。其实,从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出入内地,比从其他口岸早的时间只以“分”为单位。少数香港居民至少仍未踏足内地,今后也可以继续同内地隔离。但是,香港不行,她的前途和命运系于国家。大多数香港居民需要出入内地,他们已有的经验已然证明,只要守法,无论“一地两检”还是“两地两检”都无损减香港居民得到《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2017年12月28日,香港本地一家平面媒体发表社评,称:“一国两制的要义,在于维持香港独特性。人大常委会拍板通过‘一地两检’,只应视为特例,不应变成惯常做法。内地发展迅速,世界不断在变,《基本法》未能预视涵盖的新事物和新情况,未来只会愈来愈多,如果每次都要像‘一地两检’方案般,由人大运用至高无上权力解决,长远恐怕不利保持香港独特性。”上述观点有两处值得商榷,一是笼统谈论“香港独特性”,二是质疑中央行使引领“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宪制权力的必要性。

(《大公报》2018年1月4日A12“评论”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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