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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当保障香港发展

作者: 周八駿 【2018-1-4】 2017年12月28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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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駿,光大集團高級研究員、香港資深評論員,發表關於中國改革開放和香港問題的著作七部、評論逾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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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18-1-4】
2017年12月28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决定的声明,反映香港司法界对于“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存在着认识上的三重障碍,它们指向共同的原因。
一是表面上执着香港所实行的普通法的习惯,其实,是出于政治偏见。
大律师公会坚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内地口岸区实施内地相关法律的决定,是违反《基本法》第十八条。其理由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一个非常狭小的面积实施非香港法律,等同于在香港全境实施非香港法律。这种对于《基本法》第十八条的字面解读,似乎出自于普通法的习惯,其实,是违背常识。在香港境内,无论是在局部有限面积还是针对有限人事实施非香港法律的情形不乏成例。10年前开始,在深圳湾口岸设港方口岸区执行香港相关法律不被视为香港法律在深圳实施,为何西九龙设内地口岸区就成了在香港执行内地法律?问题的根源在于香港有关人士视香港为中国的“飞地”(enclave)等同“国中之国”,这就是政治问题。
二是拒绝理解国家主体法律制度,主要原因非两地法律体系不相同,而是仍出于政治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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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同深圳湾口岸实施“一地两检”都是“一国两制”与时俱进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世纪80年代制定“一国两制”方针和起草《基本法》都不可能预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基本法》没有单一条文可以做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但是,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的一系列条文可以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其中,《基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和出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特区政府向内地有关部门出租西九龙站有限面积设内地口岸区,后者视同内地执行内地相关法律。如果不持政治偏见,岂会不理解这样做的合法和合理?
大律师公会声明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内地法律的实施只限于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而非整个特区,故并不违反《基本法》第十八条,延伸下去,可意味内地法律只要适用范围并非全香港便可在特区境内由港府指定的任何地方如高等法院大楼执行。如此不合常理的引伸,只能由政治偏见来解释。
三是同样因为政治偏见,不接受香港法治需要保障香港经济发展。
有一种观点,如果早知道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会引来对于香港既有法治的冲击,不如不建高铁。这种观点的另一个版本是,不能因为高铁的经济效益而牺牲香港法治。大律师公会声明渗透了这一种观点的气息。
法治既是强制性地规范社会秩序也是强制性地保障社会进步,而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既需要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进行,也需要社会秩序提供适宜的环境。当社会进步包括经济发展处于重大转折点和转型期时,法治需要提供保障,表现为某些法律需要修订、新立和废弃。
“一国两制”是没有成功先例可资借鉴的伟大创举。香港与内地不仅政治制度不同,而且实施不同法律体系。所以,“一国两制”与时俱进亦即香港社会进步包括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本地某些法律修订、新立和废弃,而且需要与内地法律体系磨合。显然,香港法律界尚未适应这样的需要。大律师公会以香港法治卫士自居,应当反省其言行是否符合“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对香港法治的要求。
“一国两制”与时俱进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没有人能阻挡“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因为香港社会要进步、香港经济要发展。香港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一国两制”必定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需中央领导。大律师公会指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制”的决定是回归后在香港特区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恰恰反证其不适应“一国两制”实践已跨入“一国”是“两制”的根本的新阶段。

(《香港商报》2018年1月4日A2“香江评论”发表时把标题改为《可怕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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