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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积极作为”。这是一个新表述。
之前,中央领导人一直是称“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新表述增加了“积极作为”。增加这一点,既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依法施政”是对现代国家或地区任何一个政府管治能力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说是基本前提,一个政府如果不守法、不依法,就无从谈论治理能力。但是,政府不能满足或停留“依法施政”,而是必须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克服困难,带领本国或本地区公民(居民)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动社会进步。
在实践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前4届政府都做到了“依法施政”,但是,在“积极作为”上,某位行政长官甚有亏欠。
毋须讳言,“依法施政”既可以同“积极作为”相配合,也可以成为“不作为”的挡箭牌。某位行政长官跨越两届政府任期却不作为而导致香港经济社会深层次结构性问题积重难返,就是以“依法施政”为幌子。关于这一点,人们从自己身边容易找到类似的案例。譬如,在同一家公司里,所有员工都“依法就业”,却一定有工作积极、不够积极甚至懈怠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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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对特区第五届政府以及嗣后历届政府提出“依法施政、积极作为”的要求,是全面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20年管治和施政经验,是反映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对“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创新。
今天,香港面对堆积如山的经济民生政治及其他社会领域错综复杂十分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固然不能简单归咎某位行政长官。但是,新一任行政长官及其管治班子必须格外地积极作为则是无疑的。香港不仅处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转折关头,而且面临不前进则后退的转折关头。香港如同在汪洋大海上遭遇狂风暴雨打击的船舶,需要其舵手和水手发挥最大的创意和使出最大的能力。
把“依法施政”和“积极作为”相结合,要求观念革新。
第一,要确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新观念。
10月23日,国家教育部长陈宝生在接受香港电台访问时表示,“港独”思潮出现与教育有关,特区政府有责任推动国民教育。如果特区政府需要协助,教育部“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帮”。
香港的“拒中抗共”政治势力立即表示不同意陈部长的意见,这容易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本港有媒体在报道反对派的观点时,特地引述了《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弦外之音,不言自明。
其实,陈宝生部长在回答香港电台记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需要跟随内地爱国教育课程时明确表示,这由特区政府决定。陈宝生部长是原则性地提出来,香港推行国民教育应当包括中华民族5000年历史、中共建国史,让学生认同自己是中国人,增加民族自豪感。他关于教师是推动国教的关键的观点,只是说明事实。他要求教师先爱国家、认同国家,要求特区政府先帮助教师、团体认识国情,是中央主管国家教育事宜的部门首长之职责所在。试问:如果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部长不能够就香港国民教育这一关系特区与中央关系的重大涉宪制事宜发表原则性意见,则何来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
其次,却决非次要的是,要确立“依法”首先是“依照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的新观念。
多年来,香港社会存在着一种错误倾向——因为香港司法独立,而置国家宪法于不顾,认为所谓“法治”是指严格遵循香港本地法律。
举一个实例。2010年上半年,激进反对派发动“5区总辞 变相公投”。中央主要领导人明确指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有关决定,已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根本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但是,在香港,有人无视中央主要领导人依据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所做明确指示,竟然以香港本地关于立法会的法律允许为借口,放任激进反对派玩“变相公投”把戏。
(《大公报》2017年11月2日A12“评论”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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